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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潜水电泵、长轴深井泵、耐腐蚀泵和高温、高压泵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以上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该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 — 68594987 68594988
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泵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
邮编100083
电话010-64882637
传真64873702
联系人林纪恩
E-Mailtesting-centre@sinacom
国家工业泵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熊家岗路28号
邮编110026
电话024-25446865
传真25546792
联系人孙素萍
E-Mailsbyjs@publncninfonet
机械工业排灌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镇江)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江苏理工大学
邮编212013
电话0511-8780287
联系人李龙
E-Mailccpi@jsusteducn
湖南省水力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青园路163号
邮编410004
电话0731-5016020
联系人张奇志
E-Mailhnnjs@sinacom
农业部水泵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址重庆市永川萱花路257号
邮编402160
电话023-49835278
传真49835158
联系人罗宏
E-Mailcqnjjdlh@onlinecqcn
山东省泵类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桑园路19号
邮编250100
电话0531-8623868(传)
联系人王虹 13505418387
E-Mailsdnjsb@sohucom
国家场上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北路385号
邮编030027
电话0351-6261353
传真6261322
联系人高太宁
E-Mailsxnjjdz@sinacom
河北省泵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3016146
传真0311-3016146
联系人曹可力
E-Mailhbsbjz@sinacom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编230022
电话0551-3423361
传真3412941
联系人王献举
E-Mailahzjs@yahoocomcn
企业应将所抽、封样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的有资格承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和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任意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的申证产品。
32 企业生产的申证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照申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33 企业应具有申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文件、检验规范(含外购、外协件)、产品图样等技术文件(产品标准见附件2)。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见附件3)。
3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4 申请和受理程序
41 凡符合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21 企业必须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见附件7)。申请书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分别按附件1中的申证单元和产品规格填写,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23 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系列产品可提供一份典型产品的报告);
424 换证企业须附原许可证书复印件。
43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3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32 本次换(发)证企业应在2002年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3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由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3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可独立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3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分公司(生产厂、点)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36 企业获证后进行补证或扩证的规定
企业获证后,增加新申证单元的产品,应申请补证并按本细则程序执行。
企业如增加在同一申证单元内的同一系列且功率或井径超出限定范围;或者在增加同一单元内不同系列的产品时,应按照42、43条款的规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扩证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对企业的工厂条件复核和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五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其他省、区、市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6)。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经培训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审查部组织的审查组应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由审查部和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五省局)确定所负责企业的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应依据《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8)编制现场审查计划。审查部组织的审查组在审查之前,应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范围,按《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8) 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对于已获得I9000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可适当简化,应重点审查《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的21,22,23,31,32,33,43,44,62,63条款,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4 审查组应对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中给出审查结论。
525 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20天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在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后,向企业所在省(区、市)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审查部或五省局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根据《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办法》(见附件5)的规定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由企业按要求寄送检验单位。抽样者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规定,应对送检产品标准符合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在收到样品一个月内(特殊情况报审查部批准)完成检验,同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审查部两份、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3 如果产品检验不合格,企业自接到产品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向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审查部或五省局重新组织抽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64 对于特大功率或特殊类型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应经审查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对审查组(含五省局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3 泵产品按申证单元签发证书,其内容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系列、功率或井径的范围),证书上限定的范围是根据企业提供受检样品的规格并经检验合格后,按申证产品所在系列、功率或井径进行限定。限定范围的划分见附件5。
74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换(发)证和公告。
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企业应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经审查部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6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场地、迁址等),应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77泵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发)证
771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72 换(发)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半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73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行业)或省(区、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74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工作。
82 获得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铭牌、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本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06 – 216 ××××
其中“XK”代表许可证标记,“06”代表行业编号,“216”代表产品编号,“××××”代表证书编号。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其取证申请。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34 获证企业在国家(行业)或省(区、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 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6)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
10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次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见附件1)。
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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